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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書記開微店是“越俎代庖”

      來源:邵陽新聞網 作者:余達 2015-11-19 09:19

      近日,吉林省敦化市委書記唐文忠就在自己的微信上開了“唐文忠的小店” , 為敦化官方直營的土特產品店“大德敦化人人店”代言,并號召朋友們成為自己的分銷商。小店開張不到一個月,他已經有了28個分銷商,這28個分銷商又發(fā)展了80多個三級分銷商,不到一個月售出商品近萬元。 (11月16日《新文化報》 )

      在時下電商、微商蓬勃發(fā)展的時代,開網店、微店早已司空見慣,不足為奇。作為一名60后的市委書記,能夠從“取經”中吸取“靈感”,充分利用電商促進本地產品銷售,并以實際行動帶頭推動多家電商品牌在當地的落戶,這樣的發(fā)展理念和親力親為的行動力無疑也值得肯定,說明其是有擔當、敢作為的領導干部。但個人認為,作為地方官,“一把手”帶頭開微店,不說職能錯位,至少也是越俎代庖,此舉值得商榷。

      其一,涉嫌違規(guī)違紀。公務員法(第53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8條)《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yè)的決定》《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等明確規(guī)定,嚴格禁止國家公務員和黨政領導干部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也不允許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作為地方領導,希望當地的產品遠銷各地,給地方帶來經濟效益,這樣的想法無可厚非;但必須明白,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政府與市場間應該有嚴格的界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已成為社會常識,領導干部更應對于這一界限應有清醒認識。需要強調的是,不是以目的的好壞和是否收取報酬作為判定經商的依據,而應以是否從事了經營活動作為判斷標準。

      其二,涉嫌權力尋租和權力聯營。從報道中,可以發(fā)現一個值得警惕的細節(jié):“一個鄉(xiāng)鎮(zhèn)的書記成為我的分銷商后發(fā)展了37個三級分銷商。”既然鄉(xiāng)鎮(zhèn)書記如此善于經營微商,其完全有能力直接聯系敦化電子商務公司,又為何屈居“微店書記”之下?此外,其發(fā)展的28個分銷商,有多少是來自下屬官員?近萬元商品中又都是誰買的?這些恐怕都值得追問。如果果真是依據地方“一把手”而促成的層層“分銷” ,其顯然是依靠權力等級“擴散”的“權力樹”,此各發(fā)展模式顯然也是摻雜不當的“權力效應”甚至利益輸送。

      其三,涉嫌職能錯位。事實上,作為政府,可以幫助宣傳,樹立品牌;也可以從培訓網絡銷售的操作方法、提供積極的政策環(huán)境等方面提供具體幫助;甚至可以用招商引資,減免稅收等方式鼓勵個人或企業(yè)參與經營。作為政府公職人員,監(jiān)管和服務才是其主要職能,而不是以親自開店的方式來試圖為本地產品代言,這顯然是既當了“裁判員”,又當了“運動員”。同時,容易造成上行下效,促使公務員們大規(guī)模進軍微商,搞亂機關的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更不利于經營業(yè)主在市場環(huán)境下自主經營,自立自強,更無助于企業(yè)迅速誕生和成長。

      所以,從某種層度上講,市委書記開微店就是越俎代庖,并不可取。因為,市場需要的不是“書記微店”,而是“微店書記”;與其走向前臺搞推銷,不如沉下心來做好應有的監(jiān)管和服務。(余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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