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新聞網訊(通訊員 凌潔 李園園)別人盜竊為財,他只為發(fā)泄心中不滿。2016年1月27日,胡某涉嫌盜竊罪由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2015年9月中旬的某天深夜,胡某來到北塔區(qū)某學校打算盜竊,因攀爬不便,而將衣服、褲子和鞋子脫下,只穿內褲翻過欄桿進入學校樓層,從一樓轉到四樓,翻窗進入女教師宿舍內。胡某進入房間后,蹲在地上慢慢挪,在兩間相連的睡了三名女教師的房間內盜得21元現金及三臺手機。胡某在翻動一個塑料袋時,發(fā)出了聲響,在睡夢中被驚醒的女教師金某隨即大聲呼叫,胡某因為害怕立即逃離現場。胡某行至西湖橋時,將其中兩臺手機扔入河內。經鑒定,三臺手機價值人民幣4430元。另查實,胡某在2008年因搶劫、強奸被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15年6月減刑釋放。
庭上,胡某表示其出獄不到半年再犯案是因為覺得社會歧視他,是為了發(fā)泄心中不滿才去偷東西。檢察官提醒:胡某為發(fā)泄不滿情緒去盜竊,其秘密入戶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女性朋友在睡覺時記得關好門窗,不給違法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