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新聞網5月9日訊(通訊員 蔣登忠 楊月)現實生活中,亂停車現象隨處可見,當自己違法停車,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近日,武岡法院判決處理此類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9日,李某駕駛大中型拖拉機與從路邊亂停段某、劉某車輛之間沖出的兒童張某相撞,造成了張某受傷,隨即張某被送往某醫(yī)院治療,因傷勢過重,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死者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段某、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發(fā)后,張某父母將李某、段某、劉某及涉案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武岡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1萬余元。
法院判決
武岡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段某、劉某未按規(guī)定緊靠道路右側停放車輛,違法將車輛停放在道路上,客觀上影響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同時,段某、劉某在停車后未積極采取警示措施,警示后方車輛實施避讓行為,提高了同向車輛的行車危險性,也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綜上,段某、劉某的違法停車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且與李某違法駕駛行為具有同等作用力。
綜合各方對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力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法院依法判定機動車方李某、段某、劉某各承擔16%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52%的責任。經認定,該次事故造成張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4萬余元,剔除應由張某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損失的52%責任后,由李某、段某、劉某各承擔26萬余元賠償責任,涉案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分別進行賠償?,F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應當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做到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現實生活中很多駕駛員會存在“只要我的車停著不動就不用承擔事故責任”的誤區(qū),若違停與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違停一方也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停駛中,把車輛合法有序地停在車位上是每位駕駛員的責任和義務,切不可為貪圖一時方便或者心存僥幸,將車輛違法占道停在路邊。同時,家長們一定要看護好孩子,加強對孩子交通意識教育,避免上述悲劇再次發(fā)生。